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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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权明责,防艾有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须知

  • 来源: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日期: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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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是全球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它可防可治,但暂不可治愈,其传播途径明确,包括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为应对这一特殊而复杂的公共卫生问题,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2019年进行修订,这是第一部针对单病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艾滋病防治条例》共有七章六十四条,其中,明确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与义务,是构建和谐、非歧视社会环境的核心。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您依法享有的权利

      1.不受歧视的权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隐私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3.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二、您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明确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目前我市已建成140余家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构建了方便可及的检测网络。除高新区、长兴岛区疾控中心外,市疾控中心及其他10个区市县疾控中心均能提供免费、匿名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

      如发生过高危行为,请主动寻求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