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患者隐私?哪些情况下可能侵犯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又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风险呢?让我们一起了解吧。
患者身份信息: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数据、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可以用于判断身份的信息。对于艾滋病患者等来说,其身份信息保护的对象还应扩展至其亲属。
患者健康信息:患者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医学检验数据、基因检测数据、诊断信息、治疗信息等健康相关的信息。
患者身体隐私:基于医疗目的,患者有时需要暴露身体乃至隐私部位。医务人员应尊重和保护患者身体隐私,避免无必要的暴露,更不能非法触碰或窥视患者身体。
2.侵犯患者隐私有哪些情形?
未经允许披露患者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在未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患者的病历复印件提供给与治疗无关的第三方(如保险机构、商业或其他个人)。
在非必要场合讨论患者的病情:医务人员在诊疗室内或公共区域内谈论患者的病情,尤其是涉及患者敏感信息(如性病、精神病等)时,容易让无关人员获知患者隐私。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医务人员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药品推销员或其他商业机构,谋取个人利益。这不仅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远程诊疗:在进行、视频会诊时,若未设置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如使用加密通信工具或选择私密场所),可能导致患者的健康信息被第三方或记录。
患者信息使用不规范:未经许可,在新闻报道中公布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未采取匿名化措施,在论文论著、公开讲座、学术研讨中泄露患者隐私。
3.医疗机构如何保护患者隐私?
建立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体系:通过持续的患者隐私保护教育和培训,提升医务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的认知水平。在患者信息收集、使用、处理等方面,应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明确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对于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等活动,应纳入患者隐私保护的规范要求。
尊重患者自主权:在开展教学、科研、观摩等可能影响患者隐私权的活动前,应向患者充分说明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性质、范围、参与人员等,并取得患者同意。为医学研究目的使用患者病历资料和相关信息的,应依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并符合相关伦理要求。
规范诊疗流程: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对住院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的,操作前应当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最好拉上床边护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也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转自公众号——大连卫健委)